(2012)六沿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立虎与南京海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虎,南京海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沿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陈立虎,男,1952年7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海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登公司),住所地本区中山科技园天富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立虎与被告海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黑长保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虎的委托代理人石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虎诉称,原告于2009年下半年到被告处工作,与被告口头约定年薪60000元。2011年9月30日原告离开被告单位,双方对工资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36000元。原告多次索要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并答应余款在2012年春节前支付。因被告未履行承诺,现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6000元。被告海登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立虎于2009年5月到被告处从事设备安装工作,于2011年9月30日离开被告单位。因被告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被告在原告离开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陈立虎工资款36000元。其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并承诺余款26000元在2012年春节前付清。因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向原告付清工资欠款,原告于2012年3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款条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陈立虎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款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6000元的事实。因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付清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立虎支付工资欠款人民币26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