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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利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利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勇、蔡振朝,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敏。原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利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路 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