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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建春、苑浩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建春,苑浩滨,苏新磊,于永涛,赵修义,马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柳建春。被执行人苑浩滨。被执���人苏新磊。被执行人于永涛。被执行人赵修义。被执行人马长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柳建春、苑浩滨、苏新磊、于永涛、赵修义、马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