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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泗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鲁晋与韩传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鲁晋,韩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泗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杨鲁晋,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泗水县泗河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传营,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鲁晋与被执行人韩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传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1)泗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