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民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大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江。被执行人施慧。本院在执行刘大江申请执行施慧财产分割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9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