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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淄博润檀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桥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淄博润檀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桥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淄博润檀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桥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润檀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桥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润檀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润檀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淄博润檀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春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代)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