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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赵建波、罗彩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建波;罗彩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波,男性,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罗彩春,男性,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赵建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2民初34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彩春配合将位于三台县锦盛房产5号楼1-7号门面[产权证号为2015102620号]号建筑面积23.34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赵建波(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彩春名下的位于三台县锦盛房产5号楼1-7号门面[产权证号为2015102620号]号建筑面积23.34平方米的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现暂无法过户,需由申请执行人赵建波提出解除查封的执行异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建波,申请执行人赵建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22执38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