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权某某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权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特别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被告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权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姬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