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冉劲,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