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候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3号原告:王娟,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时村营乡西小屋村。委托代理人: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海龙,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委托代理人:贾有民,磁县时村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候海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候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娟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