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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启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X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启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X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03号原告深圳市启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某民,广东太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X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古某民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协助其进行ISO9001:2008(QMS)辅导与认证+现场5S规划全程辅导;原告则指派管理顾问师,依排定日期赴被告处集体上课或个别部分辅导,以辅导协助被告。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9001:2008顾问费、5S现场策划费、认证费合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付款方式为:第一期:签约日给付费用人民币7000元;第二期:现场通过认证日给付费用人民币7000元;第三期:获得证书之日给付费用人民币6000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指派了管理顾问师协助被告进行ISO9001:2008(QMS)辅导与认证+现场5S规划全程辅导。被告于2011年8月获得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费用人民币7000元,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费用人民币13000元,截至2012年2月10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费用人民币13000元。期间,原告屡次要求被告支付费用未果。被告拖欠原告费用的事实有《协议书》、《辅导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综上,原告已按约履行了提供辅导与协助认证的义务,被告却未能按约全部履行支付顾问费、策划费以及认证费等费用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涉案费用和逾期付款的利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3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1年8月2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12年2月10日为人民币526.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5S现场策划原告并未做。既然未认证,认证的证书如何得来?如原告做5S现场策划,我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款项。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ISO9001:2008(QMS)辅导认证+5S规划辅导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ISO9001:2008(QMS)辅导认证+现场5S规划全程辅导,辅导目的是:1、辅导期为3个月,2011年底前获得证书;2、通过ISO9001:2008体系建立来推动与落实各部门管理制度,提升经营管理绩效。3、通过培训与沟通来提高员工工作水平与质量意识及内部管理效率提升。4、建立、推动质量管理管制,以此保证客户对质量的要求。5、建立与推动新制度、培训与教导员工、提升质量管理、形成企业文化。费用为:1、顾问费(含训练费、辅导费、车马费、标语一套)。2、5S现场策划费(含训练费、辅导费、提供现场规划)。3、认证费(含认证申请费+证书费+现场审核费用),合计2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日给付7000元;现场通过认证日给付7000元;获得证书之日给付6000元。辅导进度安排包括:导入阶段(成立ISO委员会及5S推行小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现场5S推行计划、教育训练进行QMS+5S培训、程序文件修改、内审与管审、陪同审核及持续改进、送证书。教育训练课程包括ISO9001:2008简介与导入新版条文具体解说、QMS文件撰写要领、QMS内审员培训、如何进行QMS管审、现场5S规划,每项课程内容各为3课时。原告为证明其已提供辅导服务,提交了11份《辅导工作报告》,分别为:1、2010年11月27日,专案名称为ISO9000+现场改善,辅导项目为现场调研,辅导报告上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2、2010年12月4日,专案名称为ISO9000,辅导项目为现场改善辅导+体系文件编写,辅导报告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3、2010年12月7日,专案名称为QMS+5S,辅导项目为现场了解,区域规划,辅导报告上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4、2010年12月11日,专案名称为9001+5S,辅导项目为现场规划检查及文件拟定,辅导报告上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5、2010年12月22日,专案名称为9001+5S,辅导项目为文件及表单打印,辅导报告上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6、2011年2月15日,专案名称为QMS+5S,辅导项目为认证申请,三级文件检查,辅导报告上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7、2011年3月7日,专案名称为QMS认证辅导,辅导项目为相关表格的填写,辅导报告上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8、2011年3月7日,专案名称为QMS认证辅导,辅导项目为相关报表填写,辅导报告上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9、2011年5月3-4日,专案名称为QMS认证辅导,辅导项目为现场整改的建议,辅导报告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10、2011年5月12日,专案名称为QMS认证辅导,辅导项目为表单制作,辅导报告上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11、2011年5月21日,专案名称为QMS认证辅导,辅导项目为表单填写,辅导报告上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2011年8月,被告获得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已按协议支付第一笔服务费7000元,余款未付。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辅导工作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按协议为被告提供了5S现场策划服务,原告作为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原告提交的辅导报告来看,原告每次辅导均出具辅导报告,但其中有部分无被告工作人员签名,主要涉及的是5S现场策划。原告称已进行辅导,是被告不配合其签名,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据此认定原告有部分服务项目没有完成。从协议约定的目的及服务内容来看,被告与原告签订服务协议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而且也希望通过原告的辅导服务提升员工工作水平与质量意识及内部管理效率等,因此尽管被告通过原告的辅导最终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但原告未按约完成部分辅导内容,合同约定的报酬应予扣减。由于协议书只约定了付款期限,未约定每一项服务的具体价格,故本院根据协议目的、未完成项目课时比重酌情确定服务费扣减4000元,即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服务费9000元。因原告未按约提供服务在前,致使双方当事人对服务费的支付发生争议,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X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启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9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启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元,由原告承担21元,被告承担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学  嵘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小亮(兼)书记员 王  菲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