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盛与王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盛,王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刘盛,1975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被告王亮,男,1982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刘盛俊与被告王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盛俊诉被告王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送达后,经查原址查无其人;为此,本院再次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确切住址仍未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盛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盛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谢昌法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杜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