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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北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李天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庆,李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北字第7号原告张国庆,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天,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与被告李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在指定期限内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菊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