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北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李天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庆,李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北字第7号原告张国庆,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天,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与被告李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在指定期限内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菊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