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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惠州市××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保等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惠州市××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周××,女,汉族,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桥西居委会北澳大道南路**号,身份证号:441301197********。被执行人惠州市××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荃湾半岛。法定代表人罗贵方。关于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惠州市××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保等争议一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惠湾劳仲调(2012)第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惠州市××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于签订《和解协议》(2012年2月17日)后7天内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元给申请人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付款义务,应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石化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湘元审 判 员  徐少雄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淑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