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美英与XX亚、卢语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英,XX亚,卢语妍,杭州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张美英。委托代理人:杨军伟。被告:XX亚。被告:卢语妍。被告:杭州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莉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负责人:楼磊。委托代理人:颜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英诉被告XX亚、卢语妍、杭州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英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英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张美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