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辖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富奥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佰特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佰特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富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佰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献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华荣。上诉人东阳市佰特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过十多份买卖合同,部分合同约定与另一部分合同约定不一致,约定中有提交签约地仲裁机构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仲裁委员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合同中写明“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在东阳市,该约定管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另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合同中写明“提交签约地仲裁机构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该仲裁协议无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