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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裘乾根与陈海英、陈红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乾根,陈海英,陈红军,宁波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裘乾根,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宁波龙雄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英,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红军,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宁波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宁海县。被告:卢林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宁波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海县。被告:宁波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364398。法定代表人:卢林军,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11084995。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乾根诉被告陈海英、陈红军、卢林军、宁���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卢林军在浙江源生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资额41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卢林军在浙江源生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资额412万元予以冻结。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裘乾根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