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飞飞与乔太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飞,乔太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109号原告高飞飞。委托代理人郑家梅,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乔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飞与被告乔太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飞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飞飞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华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