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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飞飞与乔太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飞,乔太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109号原告高飞飞。委托代理人郑家梅,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乔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飞与被告乔太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飞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飞飞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华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