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被告姓名有误为由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