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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林玉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林玉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代表人陆燕平,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绮华、陈科,分别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林玉菲,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中山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林玉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何浚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