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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师某某,女,宁县焦村人。被告邵某某,男,宁县新宁镇人。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邵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贾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