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师某某,女,宁县焦村人。被告邵某某,男,宁县新宁镇人。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邵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贾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