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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任袁平与卢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袁平,卢文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66号原告:任袁平。被告:卢文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袁平诉被告卢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