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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刑三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3-11-20

案件名称

王富、石现军抢劫一案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div.Section1{page:Section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内刑三复字第4号被告人王富,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初中文化,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系工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6日被逮捕。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看守所羁押。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富、石现军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现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富、石现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经济损失丧葬费、被抚养人郭某、徐某甲、徐某乙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6442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对本案被告人石现军的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富于2010年11月初预谋抢劫后,多次给石现军(同案被告人,判决已生效)打电话让其一同去实施抢劫。同年12月1日,王富在山西省大同市火车站将石现军接上后入住附近一小宾馆,二人经预谋确定到内蒙古实施抢劫。同年12月2日,王富在大同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与石现军一起来到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二人购买了两把斧子后,入住该镇“龙海源旅社”207房间,王富对石现军说斧子抢劫杀人不合适,还是买把刀。同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二人退房后在该镇一杂货店购买了一把木柄尖刀,打车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布尔洞门村弓家塔社一洗浴城洗澡,二人商量在石现军曾打工处附近抢劫一户人家,石现军踩点后发现主人不在,便放弃了对该户的抢劫。当晚18时许,王富、石现军遇到被害人徐某某开着一辆私自运营的出租车,遂商议对该车进行抢劫,并进行分工。后王富让石现军购买了一根绳子,二人以打车为名乘坐了徐某某驾驶的××号黑色比亚迪轿车,按分工王富坐在正驾驶座位后面,石现军坐在副驾驶座位。当车辆绕过收费站行驶至一段无过往车辆和行人路段时,王富用胳膊碰一下石现军,石现军让被害人停车后,王富便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从后面套住被害人颈部往后勒,致被害人徐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石现军将被害人尸体从驾驶座位移到副驾驶座位,自己驾驶被害人的车辆寻找埋尸地点,王富将被害人徐某某身上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拿走(价值100元),并将卡拆下扔弃。二人驾车行驶至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新庙村缸房院社变电所西南200米处一土路边停下,将被害人尸体抬下车,石现军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500余元,王富用木柄尖刀捅被害人颈部两刀,将被害人尸体掩埋后,二人驾驶所抢车辆向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方向行驶途中,石现军将车前后牌照拆下扔在土丘上,王富将购买的两把斧子、一把小刀及作案工具尖刀、白色绳子扔弃。逃到大柳塔镇后,二人将所抢车辆停放在路边后逃匿,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58800元。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富和石现军分别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及赵某甲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12月4日赵某甲报案称,2010年12月3日17时许,其姐夫徐某某驾驶牌照为××黑色比亚迪轿车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布尔洞门村张家塔社走后,至今未归,手机关机。2、旅客逐日登记表及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日,石现军、王富在陕西省神木县某旅社登记入住207房间,次日二人离开。3、发破案经过证实,2010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发现徐某某所使用的手机有人在山西省大同市使用,经调查机主姓名为王富,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同年12月16日,在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走访到王富于同年12月2日曾在该镇“某旅社”住宿,同住人员为石现军,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后在山西省大同市进行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王富藏匿在山西省大同市棚户区,犯罪嫌疑人石现军藏匿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左卫镇。同年12月23日,抓捕组分别将二嫌疑人抓获。同年12月27日,经犯罪嫌疑人石现军、王富指认,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新庙村缸房院社变电所西南200米一土路旁找到了被害人徐某某的尸体,在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二马路“吉祥灶具批发中心”对面一变压器旁找到了被抢的黑色比亚迪轿车。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石现军对购买绳子的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布尔洞门村“鸿源炊具五金百货”门市部进行了指认。经公安人员对该门市部老板杨某某询问,杨某某证实确有一名20多岁的年轻人于2010年12月3日17时许到其门市部购买过一根白色尼龙绳子,后杨某某对不同体型相貌的十张照片进行了辨认,辨认出石现军就是当日在其门市部买过绳子的人。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石现军对开始乘坐被害人徐某某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地点、购买绳子地点、让被害人停车地点、王富用绳子勒死被害人的地点、埋尸地点、扔车牌地点、抢劫后停放比亚迪轿车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在其辨认地点找到了被害人徐某某的尸体、被抢劫的黑色比亚迪F3轿车及车牌两块。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富对开始乘坐被害人徐某某的比亚迪轿车地点、购买绳子地点、埋尸地点、抢劫后停放比亚迪轿车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但对购买作案工具木柄尖刀的地点没有指认出。7、尸体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埋尸地点、尸体当时状态、现场周围特征等情况。8、被抢车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证实,被抢车辆停放的现场、车辆内情况以及在车内提取烟头四枚、副驾驶靠背上血迹一处、副驾驶座地垫上一只右脚黑色皮鞋等情况。9、赃物照片证实被抢黑色比亚迪F3轿车、车架号照片、两块车牌、车内物品、黑色三星直板手机的型号特征等情况。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8月17日,王富和石现军对不同体型、相貌的十张照片分别进行了辨认,二人均辨认出被害人徐某某就是抢劫时被杀害的出租车司机。11、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徐某某尸体颈部可见三处裂创,其中两处为贯通创,右颈总动脉断裂创道周围组织未见明显出血及凝血块,另一创创缘呈黄白色皮革样变,生活反应不明显,符合死后其颈部遭受锐器作用损伤特征。死因系生前被他人用绳索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1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王富和石现军血样各一份、十指指甲残留物各一份,提取被害人徐某某的左右手指甲残留物各一份,提取被害人徐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儿子徐某甲的血样各一份。13、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DNA检验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为徐某甲的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车辆靠背血迹中检出人血,系徐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号××、发动机号××的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8800元;黑色直板B108型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飞毛腿牌车辆充电器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8920元。1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王富处扣押SGH-B108型三星黑色手机一部;扣押发动机号为210090034、车辆识别代码为××的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的车牌两块,上述扣押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亲属赵某某。16、扣押手续证实,当庭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处扣押公安机关已返还的SGH-B108型三星黑色手机一部。17、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证实,石现军亲属主动提出进行赔偿,经双方协商,石现军亲属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18、谅解书一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石现军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19、被告人王富和石现军均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二人的供述一致,且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复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伙同石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富、石现军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鄂刑二初字第22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判长姜德枫代理审判员鲁瑞代理审判员涛力二○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贺海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