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娟诉党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杨红娟,女,生于1981年4月1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金河镇王家坡村八组,本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王亚平,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党文利,男,生于1986年10月26日,住本市金台区陵原乡陵玉村*组,本组村民。原告杨红娟诉党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喜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娟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文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其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将原告一辆面包车转让给被告,被告当时付款25500元,尚欠500元车款至今未付,拒不履行车辆过户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车款500元;责令被告将所购车辆过户。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1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陕CC41**号面包车卖给被告,车价为26000元,车款一次付清;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付款25500元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下欠500元一直未付。致原告诉讼到院要求被告支付购车欠款500元及被告将所购车辆过户。庭审前被告给原告清付了欠款500元。上述事实有车辆买卖协议、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协商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违反国家法律之处,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车辆后,未按约定全额付款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车辆过户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文利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办理陕CC41**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