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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昌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清森与吴宝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森,吴宝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清森。被告吴宝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森与被告吴宝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海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