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编名(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攀与峡江长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喻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峡江长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喻伟,喻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4-12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徐添福2012年4月1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徐添福2012年4月1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1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73号裁之一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73号裁之一原告张攀,男,汉族,199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法定代理人张安志,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攀之父。委托代理人贺鸿德,系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益民,男,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峡江长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主峡大道77号店面。被告喻伟,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喻隆,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诉被告喻伟、喻隆、峡江长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攀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先予执行支付原告240000元。本院认为,2012年1月29日14时03分,被告喻伟驾驶赣D×××××号中型半引牵挂车后挂赣DB6**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从广州往惠州方向行驶,行至国道G324线900KM+700M处时,与从车方向右往左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攀发生碰撞,造成张攀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2)第F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攀受伤后,被送往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时至2012年3月19日,共支出91000元医疗费,尚欠医院抢救医疗费56501.4元。原告尚处昏迷状态,需要继续治疗。据此,为了不影响对原告的治疗,原告现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请求24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先于执行支付原告张攀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添福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少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