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垦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守海与肖成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海。被执行人:肖成军。申请执行人王守海与被执行人肖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垦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肖成军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守海人民币55000元。被执行人肖成军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王守海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成军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存款,在房管部门、车辆管理所也未查到房产和车辆的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垦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