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付保岗与伍先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保岗,伍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付保岗,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伍先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4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伍先美妻子陈恩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39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