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虞浙与江峰、蒋甫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浙,江峰,蒋甫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虞浙,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江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蒋甫发,农民。本院在执行虞浙诉江峰、蒋甫发(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虞浙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江峰、蒋甫发尚欠申请执行人虞浙借款515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88元、执行费6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