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苏顺娣、沈顷等与湛江市民安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顺娣,沈顷,湛江市民安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苏顺娣,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原告沈顷,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桂林,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霞山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平(系原告沈顷父亲),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湛江市民安卫生院,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法定代表人叶庆龙,院长。委托代理人黄翠红,湛江市民安卫生院医生。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顺娣、沈顷诉被告湛江市民安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苏顺娣停经“36+3W,复部疼痛+3小时”于2011年4月1日13时20分入被告妇产科待产。入院查体:T36.5,P80次/分,R20次/分,BP120/75mmHg,宫高30cm,腹围90cm,胎心音未听到,宫缩规律40秒/5分,宫口开8cm,S-2未破膜,骨盆外测量25-26-19-9cm。诊断:1、GIPO、G36+3W临产;2、早产;3、死胎。于4月1日14时10分顺娩一死女婴。原告苏顺娣住院至2011年4月3日出院。2011年12月22日,二原告以被告未尽诊疗注意义务和未经其同意私自处理死婴构成医疗侵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医药费1836.27元;2、误工费28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3、护理费2850元;4、交通费112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湛江市民安镇卫生院在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原告苏顺娣、沈顷补偿5000元。二、本案受理费1246.2元,减半收取626.1元,由原告苏顺娣、沈顷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 晓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唐振悦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