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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汝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堂与被执行人马向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堂,马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汝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孙堂,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向东,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堂依据本院(2011)汝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交付特定物(自行车一辆、21寸彩色电视机和洗衣机各一台、四组合柜和木制沙发各一套)的执行内容,并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堂。关于给付金钱1350元(抚养费)的执行内容,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孙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受偿的债权为1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汝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马向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堂有权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徐全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