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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根子与被执行人宋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张根子,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人,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宋兵,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盐城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王运,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盐城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