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金辖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兴祥,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兴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上诉人施兴祥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借款用于被上诉人承包的施工工程中,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而承包经营活动发生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因承包经营一直居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写明“由甲方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在东阳市,上诉人施兴祥在借款合同中签名予以确认,该约定管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