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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民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晓雪与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雪,叶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商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晓雪,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叶建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雪与被告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地址未能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雪的起诉。审判长  王鹏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沈宗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