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阳光医院与深圳市汐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阳光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泸,院长。委托代理人邱定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汐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京华大院3栋5A035。法定代表人艾远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7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圳市汐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75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执行员 马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