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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小妮与向振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妮,向振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魏小妮,女,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户县县医院职工。被告向振武,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妮诉被告向振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魏小妮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