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船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赵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为了孩子,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 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