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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明与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明,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申字第2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明,男,1966年3月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大力,男,1976年7月生,汉族,干部。申请再审人张明因与被申请人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明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起诉排除妨害无诉讼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无合法手续,无权强行征用耕地,且征地补偿安置程序不合法。张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其受乐亭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县城的拆迁改造、安置房建设等工作,有权对所涉土地上存在的阻碍申请排除妨害,张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开发建设县政府授权的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县城的拆迁改造、安置房建设等工作。本院认为:乐亭县乐安街道办事处与乐亭县乐安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中约定“所征土地批准后,其权属发生变化,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此协议签订后,张明原承包土地的权属发生了变化。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乐亭县政府授权,在该土地上实施建设项目,其具有对该土地附着物申请排除妨害的诉讼主体资格。张明申请再审称土地征收行为无合法手续、征收补偿安置程序不合法等理由,均针对征地行为本身,与本案无关,可另案解决。综上,张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济渊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