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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滕文香、陈洪知与滕文柱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文香,陈洪知,滕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024号申请人滕文香,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申请人陈洪知,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系滕文香之夫。原告滕文柱,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本院受理滕文香、陈洪知申请执行滕文柱抚养费纠纷一案,(2011)安民终字第0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滕文柱给付滕文香、陈洪知抚养腾明云的经济补偿1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一、二审上诉费200元,由滕文柱负担,201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申请人滕文香、陈洪知与被执行人滕文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2011)安汉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滕文香、陈洪知返还原告滕文柱人民币36000元,故滕文香、陈洪知申请执行滕文柱抚养费纠纷一案与滕文柱申请执行滕文香、陈洪知委托合同一案,二执行案的经济赔偿相互折抵,被执行人滕文柱已按(2011)安民终字第060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安民终字第06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毛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