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许某,王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王某2,男,193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许某,女,193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王某3,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节书,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乳山市城区夏南二区的住宅一套[房产证号为乳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过户归申请执行人王某1所有。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节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于德海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