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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与左桂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左桂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32号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秋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桂忠。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桂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