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某乡五棵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某某,某乡五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刁某某。被执行人某乡五棵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刁某某与某乡五棵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子明审 判 员 张福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