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漓渚明涛五金机械厂与聂胜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漓渚明涛五金机械厂,聂胜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漓渚明涛五金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何芬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胜英。上诉人绍兴县漓渚明涛五金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聂胜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县漓渚明涛五金机械厂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