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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东至县教体局与陈五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教体局,陈五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东至县教体局。法定代表人:吴运钿委托代理人:管来发,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炎保,公务员。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陈五香,女,左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教体局与被陈五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至县教体局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五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至县教体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东至县教体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