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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莲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杭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莲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兰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某某、尤某某。被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长河街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某某、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30元,减半收取32215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旭勇审 判 员 叶晓秋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