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丕与李维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丕,李维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梁丕,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维旗,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丕与被执行人李维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丕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35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435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梁丕,执行费132元被执行人李维旗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同 创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