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超宏与李强、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宏,李强,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马超宏。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出生,汉族。被告李强。委托代理人玄勇,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1号。法定代表人辛瑞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华,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11号国营黄河机械厂劳司办公楼二层。负责人赵得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情,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马超宏与被告李强、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超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武胜、被告李强的委托代理人玄勇、被告西安华悦汽车运输���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超宏诉称,2009年4月26日自己在电厂西路边给被告李强的陕A×××××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加黄油时,被告司机启动车辆致自己受伤。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认定自己无责任。现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自己因植皮韧带移植费用2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3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强所有的汽车致原告受伤,理应予以赔偿,然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过诉讼,2011年1月24日本院以(2011)灞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纠纷已调解处理。该调解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就此交通事故再无纠纷。”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马超宏就同一事实,对��一被告再次提起诉讼,于法相悖,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超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马超宏已预交,现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柴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