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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20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迟承株与迟耀辉、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迟承株;迟耀辉;赵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民初字第20044号 原告迟承株,男,汉族,1943年6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迟耀辉,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赵兵,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担保人青岛市海顺达蔬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6622-8。 法定代表人迟承株。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承株诉被告迟耀辉、被告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迟耀辉、被告赵兵银行存款人民币6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岛市海顺达蔬菜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迟耀辉、被告赵兵银行存款人民币6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青岛市海顺达蔬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四方区×××××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