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石秀丽与周学光、周红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丽,周学光,周红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645号原告:石秀丽,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冬丽,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学光,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红冠,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黎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刘奇,男,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丽与被告周学光、周红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学光申请对原告石秀丽的医疗费用的合理性等事项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