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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张志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志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9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0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幼儿,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两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张志好,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好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好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好的银行存款13135元(含诉讼费40元、执行费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